近日,华亭市综治中心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二十余年的村委会修建学校款项拖欠合同纠纷案件,在中心人民调解员的依法公正调解下,这起积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情回顾】
1998年华亭县某镇某村委会修建村学期间,董某某为其供应砂石料,后经双方结算该村委会应付董某某料款及运费1998元,但该村委会因急于给乡镇府缴纳教育附加费挪用了该笔款项,即日出具凭证一份,载明欠款事实。后经董某某催收,该村委会因负责人更换频繁,相互推诿,至今未付,董某某催收未果,后反映至市综治中心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接案后,市综治中心综合研判,审慎分析案情,鉴于该案涉及村委会且历经多任负责人,时间跨度长且矛盾纠纷较为复杂,遂立即委派调解员迅速开展调解前期调查工作,力求查清事实,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掌握了基本事实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至市综治中心调解室,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与困难,村委会干部主动担责,董某某表示理解村委会的难处。最终在调解员耐心细致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